网络购物中,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发表评价本是行使监督权的正当方式,但若评价内容违背客观事实、逾越合理限度,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……
宜兴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消费者在平台发布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,判决消费者承担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2025年5月,宜兴市民吕某某通过平台在某搬家公司以76元购买了一张面值180元的团购券,随后电话联系该公司,要求将一张沙发从某小区运送至某超市门口。搬家公司工作人员告知,运输距离超出7公里,双方经电话协商确定,吕某某在使用团购券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24元,费用合计100元。
(资料图片)
搬运完成后,吕某某主动发送了券码,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4元,还向工作人员表达了谢意。然而事后吕某某却在平台发布差评,称该公司“坐地起价”“服务差劲”“搬东西脾气不好”,并指责“下单的公司与来的不是同一公司”“一直打骚扰电话”。搬家公司认为,上述评价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,侵害了其名誉权,遂将吕某某诉至法院。
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,关于“坐地起价”问题,双方在搬运前已就100元的费用构成协商一致,吕某某在搬运完成后主动付款并致谢,说明其对价格是认可的,不存在临时加价的情形。关于“下单公司与实际服务公司不一致”的指责,吕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。关于“服务差劲”的评价,与其付款后的致谢行为明显矛盾。关于“打骚扰电话”的问题,经查系搬家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吕某某删除微信后,拨打其电话询问原因,该行为具有合理性,不构成骚扰。法院据此认定,吕某某在评价中所描述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。
法院认为,吕某某基于不实描述作出差评的行为,已逾越了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合理限度,构成对搬家公司名誉权的侵害。鉴于吕某某已自行删除涉案评论,法院判决其向搬家公司书面赔礼道歉,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,同时赔偿搬家公司律师费5000元、公证费1170元。
案件承办法官表示,该案的核心在于厘清消费者行使评价权利的边界。消费者在网络消费后进行评价,既是表达消费体验、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渠道,也是其他消费者决策参考、经营者优化服务的依据,对补足市场信息不对称、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等具有积极作用。法律鼓励消费者真实、客观地表达消费感受。
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。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:一是“事实陈述”,即对消费过程中客观发生的情况进行描述;二是“价值评判”,即基于事实发表自己的主观感受。事实陈述不能虚构和歪曲,必须与客观情况相符;价值评判虽然可以带有个人主观色彩,但也不能脱离事实凭空作出。
如果消费者编造虚假事实,或者故意夸大、歪曲事实,并基于此发布贬损性评价,给经营者名誉造成损害,就超出了正当评价的范畴,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。
通讯员 钱晋 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
校对 胡妍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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